苏州轨道交通?苏州轨道交通9号线?

潭韵 19 0

苏州地铁2号线线路站点

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共35站,分别为桑田岛、金尚路、金谷路、松涛街、月亮湾、独墅湖邻里中心、独墅湖南、尹山湖、郭苑路、郭巷、尹中路、宝带桥南、石湖东路、新家桥、盘蠡路、友联、桐泾公园、胥江路、劳动路、三香广场。

广济南路、石路、山塘街、苏州火车站、平河路、平泷路东、陆慕、阳澄湖中路、徐图港、蠡口、富元路、大湾、高铁苏州北站、富翔路、骑河。全线途径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姑苏区、相城区等4个地区。

苏州地铁2号线运营时间:

苏州地铁2号线 首尾班车经过各车站时间 (骑河 05:40-23:06 | 桑田岛 05:15-周一至周四22:30,周五至周日22:48)。

苏州地铁2号线介绍:

苏州地铁2号线于2009年12月开工,总工期4年。该工程从南向北纵贯苏州市城市中心区域,途经相城、姑苏、吴中3区。整体走向为南北向,线路全长26.550km,设22个站,与目前已经开通营运的1号线形成十字相交的格局,并在广济南路站实现换乘。2号线延伸线包含东延伸线和北延伸线两段。于2013年12月28号通车。

可换乘站点:

高铁苏州北站 → 地铁7号线

阳澄湖中路 → 地铁8号线

平河路 → 地铁6号线

广济南路 → 地铁1号线

劳动路 → 地铁5号线

盘蠡路 → 地铁3号线

郭巷 → 地铁7号线

松涛街 → 地铁8号线

金尚路 → 地铁6号线

桑田岛 → 地铁6号线

苏州轨道交通包含高铁吗

包含。苏州轨道交通包含高铁,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春运这一特殊时期,苏州轨道交通在苏州火车站、高铁苏州北站、苏州新区火车站、苏州园区火车站4个车站站厅内设立“581”服务台。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辖地级市,Ⅰ型大城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三角中部,东傍上海,南接浙江,西抱太湖,北依长江,全市地势低平。

苏州地铁哪年开通的

2012年。

2012年4月28日开通的苏州地铁。

苏州轨道交通已开通运营线路共有5条,包括1、2、3、4、5号线,均采用地铁系统,共169座车站,地铁线路总长210千米。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轨道交通遵循优先发展、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综合开发、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安全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市级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建设的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市容市政(城管)、水利(水务)、卫生计生、环保、园林和绿化、审计、安监、质监、价格、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等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支撑和引导城市的发展,并与城乡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线路设置应当与居住区、商业、旅游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重大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交由规划、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和沿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的意见。

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前,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

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公共安全需要和用地条件,明确换乘枢纽、公交首末站、公交途经站、公共步行空间、出租车泊位、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用地以及轨道交通公安应急中心、派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用地。上述设施应当与轨道交通车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与周边现有或者已经规划的建筑、地下空间相协调、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尚未建设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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