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长仁劫机案能否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能。卓长仁劫机案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
国际法案例问题:英伊石油公司案 和卓长仁劫机案
英伊石油公司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
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劫机高东萍父亲后来如何处理的
徒刑五年。
那么卓长仁究竟是谁?他为什么要劫机叛逃?到了韩国之后他又是怎样被转移到台湾的?他的最终下场又是怎样的?卓长仁,1948年出生在辽宁的沈阳,在他劫机叛逃之前,他是辽宁省机电设备公司的一名汽车计划员。在1982年的时候卓长仁开始不走正道了,他经常伪造证件、投机诈骗,后来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他决定叛逃。
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卓长仁又找了其他五个同伙,这五个人跟卓长仁一样也都是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他们分别是姜洪军、安卫健、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高东萍是卓长仁的枕边人,但并不是他老婆,高东萍的父亲是当时沈阳军区的副参谋长,最终在卓长仁的牵头之下,他们六个人决定劫机叛逃。1983年5月5日,民航的296号客机在当天上午八点十五分的时候从沈阳起飞了,飞机的目的地是上海。
飞机刚刚升空不久之后出现了一点小故障,随后又返回到了沈阳进行检修,这个小插曲当时让卓长仁他们很紧张,他们还以为被发现了什么呢,随后在经过一番检修之后,飞机在上午十点四十七分的时候再度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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