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做生意三个人搭伙好不好?

文延 9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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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做生意好吗?有人说三不好,是真的吗?

三人好像确实不好,有一句话叫三人不可分利。确实是这样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的,非常容易出现两个人有矛盾后,中间那个人倒向哪边那边就好,这个特别容易形成分裂

三人合伙做生意,该签一份什么协议?

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成立公司的,一般是要签订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协议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当事人需要在自愿、公平、合法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签订,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合伙做生意的禁忌

1、哥们式合伙,仇人式散伙。中国企业最常见的聚散模式——公司创办之初,合伙者们以感情和义气去处理相互关系,制度和股权或者没有确定,或者有而模糊。企业做大后,制度变得重要,利益开始惹眼,于是“排座次、分金银、论荣辱”,企业不是剑拔弩张内耗不止,便是梁山英雄流云四散。

2、盲目崇拜社会关系。关系推动生产力,因此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用是商人必要的能力;但关系不等于生产力,把社会关系当成解决企业发展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忘记了“打铁还须自身硬”的真理,则企业本末倒置,大患迟早降临。

3、迷信“空降兵”。都说“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可不用“空降兵”,不可乱用“空降兵”,不可全用“空降兵”。这方面中国企业的教训已经太多,可永远会有人情不自禁地做错:放弃身边的人才,迷信远方的大师。

4、企业支柱亲信化。一个靠人控制人,而不是靠制度控制人的中国式组织。起源于农民打江山的传统,泛滥于信任危机加重的当代商业社会,是中国以情感为纽带的企业走向规范治理的主要瓶颈。

5、面子大于真理。面子是:我已经这样定了,而且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真理是:这个方向是一条曲曲折折的弯路,而且很可能此路不通。爱面子的老板说:就这么去做,谁不执行谁下课,玩也要玩到底。

6、商业式迷信。罗盘神签加卦相,诚惶诚恐,测风水测人才;香火缭绕进庙堂,顶礼膜拜,求机运求财富。商海无情,翻云覆雨,谁来保佑?

7、知人而不自知。看人头头是道,看己昏头昏脑。从来没有看清自己在行业中领先的关键因素,一段成功史,满脑糊涂账。也因此,从来没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坚持什么,改进什么;如何创新,如何固守。

8、习惯性信用缺失。说话不算数、合同不算数、承诺不算数,这几乎是中国商人部落最常见的景观。对内,规则计划变幻无穷,今天立,明天改,后天再改,手下无所适从;对外,合同承诺一张废纸,视情况涂抹、打折甚至撕毁,合作者有去无回。

9、匪文化心态。民营企业老板如山寨大王,生于青萍之末,长于江湖之野,走的是匪文化路线:关上山寨大门,老子天下第一;冲出山寨掠财,碰壁拐弯,见缝就钻。图的是人生痛快,少一份使命精神;既没有经济上的长远目标,也没有文化上的成熟主张。

10、阶级斗争企业化。企业内部可以搞平衡,但不可以搞斗争。“文化大革命”告诉我们,“挑起群众斗群众”最后所失去的,是企业的效率和凝聚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三人合伙开公司大忌是什么?

三人合伙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股权均分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是大忌中的大忌。

在不考虑后续资本进场的情况下,三人合伙的股权分配相对于两人合伙比较复杂,但不是很复杂。三人合伙100%的股权需要切两刀。而优势在于意见在不统一的时候可以遵循多数派(这点可以写进公司章程或章程外的契约中)。

三人合伙,股权分配仍要格外小心。只要涉及到金钱权利和名望,人心都是无尽贪婪的,只要条件成熟,就会有数不清的明争暗斗!而遏制它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规则。所以三人合伙,务必杜绝三种情况发生:

一:33.3%,33.3%,33.3%。

三人合伙,股权均分,仍然是大忌中的大忌。比两人合伙,股权均分更让人头疼的是:除了决策效率极为低下,更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无法量化的运营中,没有天平可以精准的衡量一个人的贡献,因此我们只能在根源(股权架构)解决问题!

由于股权一样,贡献不一样,导致了三位合伙人的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推诿的情况发生。合伙人甲觉得合伙人乙没有做多少贡献,便派给他一堆他的工作。合伙人丙觉得合伙人甲越权,害怕有朝一日大局被甲掌控,便故意消极怠工……

这种极不健康的“三权鼎立”都是股权均分留下的隐患,创业不仅要会找方向,会找人,会找钱。更重要的就是股权的结构,科学良好的股权架构就像是万米大厦下的钢铁地基,没有大楼可以建造在沙漠上。所以33.3%,33.3%,33.3%这种股权结构一定要坚决杜绝!

二:49%,47%,4%。

我们假设甲乙丙分别49%,47%,4%。《公司法》赋予了甲和乙一票否决权,而丙呢,和甲乙任何一个股东联合就会拥有49%+4%=53%的股权和47%+4%=51%的股权,无论53%还是51%均已超过二分之一,这是另一个权限生效,那就是控制权。

所以说这是一个很危险的架构:首先丙分红太少,不能长久。第二是甲和乙股权一样,很容易陷入互相推诿和对控制权的明争暗斗当中。那么这时丙就会成为被讨好的对象,而丙很容易要挟甲乙任何一个股东,从而达到一些对自己有益对公司无益的目的。

比如说丙想招一个毫无能力但对自己忠诚的人进来,在健康的股权架构下,甲乙股东会毫不犹豫的反对掉。而在这种“要挟”式的股权架构中,甲乙会迅速通过。因为甲乙都明白一个道理:控制权比公司的发展更重要。这种争斗都是不健康的分配方式造成的,一定要坚决杜绝!

三:40%,30%,30%。

我们假设甲乙丙分别持有股权40%,30%,30%。乙和丙两人任何一人和甲的股份相加都会产生这样一个结果:30%+40%=70%。而70%已经越过三分之二这条最关键的生命线:绝对控制权。那么这时候乙和丙就会有出局的危险。

另一种情况是:假如乙和丙关系很好,他们的股权加起来30%+30%=60%。而60%超过了二分之一的分水岭。那么大股东就很容易被架空。如果这时候乙和丙联合投资人做增资扩股,把甲的股份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那么甲同样有出局的危险。

那些辛苦经营了一辈子的企业,创始人出局的不在少数。就像有些人是天生的将才,领兵打仗,所向披靡!但唯独不懂政治,最后恰恰死在了政治上。股权架构就是创业者们最基本的政治。所以这种危险的股权分配要不得!

三人合伙,笔者提供两种典型的股权结构:

一:70%,20%,10%。

二:60%,30%,10%。

这样的股权架构,高管沟通起来畅通无阻,老大可以迅速拍板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合伙公司   

关于三个人合伙做生意的问题....

其实也不叫迷信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这只是古人总结出来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的经验而已,当然合伙的人多了,在资金方面的负担少了。有什么问题多个人想办法……

但人多了一定要有一个人是最权威的,出现分歧谁说的迷信三人合伙做生意?工作怎么分工才最平均最有效率?这都是最重要的问题,都处理好了要就成功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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