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不能做副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做副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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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能不能兼职?

不可以。从制度上讲,国有企业员工是不能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即使是在非盈利性组织中兼职(如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会会员等公益性职务)也需要经单位批准,而且还不得领取报酬。当然,个人发表作品(文学、艺术等)领取报酬是可以银行员工不能做副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员工不能做副业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银行员工不能做副业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设立是银行创办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商业银行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申请设立时,需经过两个阶段。在筹建申请阶段,发起人应向金融管理当局提供下列材料: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营业计划;发起人名单及背景资料;资本总额;本行及分行所在地;管理当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理当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从批准之日起可开始筹建。在簿建并申请开业阶段,发起人应向管理当局提交下列资料:章程草案;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拟任职负责人的资格材料;最低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股东或出资人名单及其股份或出资数额;营业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预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管理当局收到开业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即可得到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人行可以在外有副业吗

人行不可以在外有副业。因为人行属于公务员编制,在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兼职做副业,防止有利益输送。银行的从业人员有严格的从业行为规范你说的副业,如果从中参与企业经营、融资顾问、影响银行正当经营行为,那么是绝对不可能的。

中国人民银管核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中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中国手工联行系统和中国电子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银行的员工应该不可以做副业,为何如此严格?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

黄忠波本是领导和同事口中

勤恳踏实的“老黄牛”

却因“挣外快”被查处

这是什么情况?

“老黄牛”忙什么去了?

不久前,江西省抚州市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黄忠波因在外兼职取酬问题被查处。

黄忠波早年为抚州市政府办专职驾驶员、车队队长,他凭借熟练的车辆驾驶和维护技术、诚恳踏实的做事态度,赢得领导和同事们好评,被大家称为“老黄牛”。2016年车改后,黄忠波任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车辆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

黄忠波每天上下班都能够参加考勤,按时打卡。但同事们发现,自从车改以后,他上班期间在办公室的时间少了,不知去向。

抚州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通过前期摸排走访调查后发现,本应感恩组织培养、继续踏实工作的黄忠波,竟钻了工作清闲的空子,在某房地产企业兼职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车辆的运行、维修保养等工作。

在掌握了有关证据后,核查人员将黄忠波找来进行谈话:“你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存在在外兼职取酬情况?”

黄忠波知道事情已经瞒不住了,便承认,自己做兼职已经近3年了,他每天早上到单位打卡后,如果公司那边有事情,他便过去处理,“公司每个月给我3600元的报酬,因为我跑来跑去都是开自己的车,这个钱应该算是给我的交通补助。”。

“那你说的这个补助,公司是怎么发给你的?”核查人员追问。

“刚进公司时,是按月汇到我的银行账户,再后来我怕出事,就向公司提议,把钱都汇到了我爱人的银行账户中。”黄忠波回应道。

“就这些吗?希望你不要避重就轻,要珍惜组织给的机会,如实说明情况。”

“这个……时间隔得久了,我记不清到底得了多少报酬,让我好好想想。”黄忠波额头上渗出了细汗,手不停地搓来搓去。

经过半小时的思想斗争,黄忠波长叹一口气,说道:“作为一名老党员,我不该对组织有所隐瞒。实际情况是这样的,起初公司事情比较多,每月给我8900元;后来为了避税,加之我意识到汇入我银行账户可能会出问题,我就报请公司将每月7200元的报酬分别打到我爱人和我儿子的银行账户中。”

“这几年你总共取得了多少收入?”

“可能有20多万吧。”这个数字令核查人员颇为惊讶。

至此,黄忠波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的问题水落石出。纪检监察组收缴其全部违纪所得29万余元至财政账户;抚州市直属机关纪工委给予黄忠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纪检监察组对市政府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公务员究竟能不能挣外快?

近年来,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人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妄图“权”“利”双收。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挥出重拳,认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当官发财当两道,“权”“利”双收梦难成

对于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纪律,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传递出明确信号:当官发财,应当两道。

然而,有的党员干部并不这样认为,一些人觉得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担任现职就可以待在兼职增收的“灰色圈”中,安然获取两份收入。

除在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兼职牟取收入外,还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取酬”,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至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牟利。

下面两则,就是典型的反例!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某单位公职人员王某在职退出领导岗位,按照要求王某待遇不变,应该在职在岗。但王某一直未正常上班,而是在某眼科医院兼职担任执行院长,额外领取该医院薪酬。在此期间王某没有向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请假,且身为公职人员,又违规在外兼职,最终因违纪被四平市纪委立案审查。

2018年4月,安徽省淮北市纪委通报了4起党员干部违规取酬问题,其中,相山区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魏红干被群众举报将建造师资格证书违规在外挂靠取酬问题,组织向其了解情况,魏红干提交了与企业解除挂靠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市委巡察期间发现魏红干仍然将证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魏红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挂靠取得的1400元报酬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纪律有“红线”,“两栖”必被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的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挣外快,情节严重者可能被直接开除公职!前段时间,普法君曾和大家科普过有关知识,点击下图回顾一下吧!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公职人员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将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

“为官发财应两道,这应该成为一个共识。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违规兼职的领导干部要尽早警醒。违规者,应主动向组织交代,退还所获。观望者,则应心存忌惮,引以为戒。”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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