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业扶持政策,重庆市创业扶持政策?

文延 3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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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重庆创业扶持政策: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重庆创业扶持政策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大学生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这个是我个人收集的所有的国家对大学生创业/西部工作的政策! 没有本人同意,他人禁止复制!!!

1、按照规定,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在离校时可以选择把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一至两年,在此期间,学校或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如果大家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户籍所在地的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2、对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学校还将为其升学、报考公务员、就业以及创业等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情况同学们可以从有关新闻媒体,特别是学校的就业信息网上进一步了解。

3、建立志愿者人才库,在充分掌握志愿者就业需求的基础上,整合各类有效资源,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志愿者、了解志愿者,通过举办面向志愿者的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等形式,将就业信息及时传达给志愿者,畅通志愿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供需渠道,为志愿者提供充足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

4、动员和协调各地人才中介服务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针对志愿者的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求职择业指导等服务,通过举办面向志愿者的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等形式,及时为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5、要动员和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建立创业基金等方式,为志愿者在西部基层创业提供帮助。

6、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在西藏以及四川、云南、青海藏区服务的为每人每月800元;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距离划分为不同等级,每年分两次发放。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7、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8、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9、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10、参加西部计划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情况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果优惠于此政策则执行高校政策。

11、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12、服务期满将对志愿者做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对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13、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

14.从今年起,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大中城市工作,并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档至2档工资标准。

15 到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帮助他们创业。

16 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以后考公务员也会更容易。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具有2年以上基层经验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还会逐年提高。 (重庆晚报记者汤寒锋实习生唐玉) 重庆推出12项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明年起,重庆市市级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将不低于1/3,以后此比例将逐年提高

17:自主创业:3年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8 我市将创立“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加大对大学毕业生创业贷款的发放力度。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可获得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保障。

19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20 从教育部获悉,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申请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重庆在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重庆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教育基金、创业资助和创业导师体系重庆创业扶持政策,推动高等学校开设创新创业学院和相关教育课程,普及创新创业教育,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鼓励区县、高等学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等创新创业实训基地。

建立高等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经高等学校同意,学生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

鼓励高等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比照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分转换与学籍保留重庆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政策。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证明;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在办企业;

2、具有创业能力;

3、属于“九类人群”;

4、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扶持补助比例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扩展资料

重庆微型企业扶持对象: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创新创业”示范团队申报条件及扶持支持额度?

支持额度:

3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有创新创业项目及团队的在重庆注册企业;

2、团队核心人员应由企业技术研发骨干力量构成,且不少于3人,其中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的人员;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已开发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4、所在企业拥有市级及以上的相关研发平台;

5、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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