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提高创业投资标准是什么意思?
- 2、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 3、申请创业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 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公司的问题
- 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 6、创业投资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详细!
提高创业投资标准是什么意思?
提高创业投资标准是什么意思?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类型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二者对应的FOF基金等四种类型。那么,如何在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类型间作选择呢?这不仅是一个自律合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享受创投基金优惠政策的重要问题(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称创业投资基金不包括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车小律笔记 | 来源
陈思远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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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基金都能备案成创投基金吗?
二、创投基金香在哪儿?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等四种类型。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类型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二者对应的FOF基金等四种类型。那么,如何在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类型间作选择呢?这不仅是一个自律合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享受创投基金优惠政策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作一简要探讨(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称创业投资基金不包括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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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都能备案成创投基金吗?
(一)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企业的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在这一点上,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完全相同。法规政策依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中基协《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基金,指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的私募基金。”
(二)在投资时,创投基金的被投企业一般不能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不算上市公司)、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或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中基协《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尽管创投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不能是以上领域,但这并不代表创投基金完全不能投资以上领域。比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明确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当然,鉴于一些优惠政策对创投基金投资领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投资以上领域可能会影响创投基金享受某些优惠政策。比如,投资上市公司可能影响创投基金享受《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上述被投企业性质的判断时点是“创投基金进行投资时”,如被投企业性质在投后发生变化(比如,被投企业在投后上市,导致创投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通常并不影响创投基金备案或享受优惠政策。
(三) 在投资时,被投企业一般应当是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
法规政策依据:中基协《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
对于如何界定被投企业是否处于创业阶段,证监会、中基协等并未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个问题在实操中一般不会成为创投基金备案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创投基金优惠政策往往会对被投企业提出一定要求,通常体现在“投早”、“投小”、“投科创”等方面,如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会影响创投基金享受某些优惠政策(后文详述)。
尽管创投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应为以上领域,但并不代表创投基金只能投资以上领域。对于如何判断“主要”,证监会、中基协等并未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参考“资管新规”对权益类资管产品的定义,以及《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对股票类基金、固收类基金的定义,本文认为创投基金投资于创业各阶段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资产比例不应低于80%。
总之,在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类型间作备案选择时,除非该基金明确定位于主要开展重组并购投资、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非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否则一般均可选择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当然,备案为创投基金只是第一步,要想享受创投基金相关优惠政策,一般还需满足其他相应条件(后文详述)。对于那些已经在中基协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可以考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向发改委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从而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后文详述)。
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申请创业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公司的问题
都属于投资公司的范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其经营性质有所区别罢了!投资公司是指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从而获得回报;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帮助他人管理好投资资本,从中获得回报。这是本质上的区别。从狭义上讲,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详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了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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