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盗车案?长春砸车盗窃案?

延渊 13 0

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怎么死刑

看到这事还有人关注,那就多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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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郝生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郝生山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8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郝生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而且这事还没完

吉林省高院和长春市中院分别在2016年4月8日和2018年10月29日分别作出两份裁定,均是同意主犯郝生山减刑,主犯已经被减两次了。其他从犯也多多少少有减刑。两年减一次,很快么

什么样的犯人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什么样的犯人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方式】

一、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法邦网:

3·4长春盗车杀婴案的事件介绍

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两个月大的婴儿不断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迫于强大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发生的长春盗车杀婴案至今牵动着市民的心,一个刚来到世上2个月大的婴儿被无情地掐死,埋在雪中。市民不仅表达了对孩子无辜逝去的心疼、惋惜,更表达了对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进行强烈的谴责。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 2013年3月4日早晨七时,许先生开车载着孩子来到自家开的

超市,担心超市室内太冷,就先把孩子放在没有熄火的车上,自己去屋内生炉子,然后,车被盗走。

孩子的母亲在接受电台采访时说,孩子睡着了,由于他们的超市在学校附近,因为买东西的学生比较多,就先把孩子留在了车上,发现车不见了。孩子母亲哭诉,“把孩子给我就行,我啥也不追究。”

丢失的孩子为一名两个月大男婴,左肩有胎记,用粉白色相间毯子包裹,内穿红色、黄色衣服。被盗车辆为银灰色丰田RAV4,车牌号码为吉A·MM102,四个轮胎绑有红绳。

发现车辆被盗,许先生向媒体求助并报警。吉林交通广播FM103.8为开走RAV4的人留下一部“真情”电话,电台主持人称,这个电话只属于你、你的家人和主持人,“只要你在把车停下来,保证孩子的安全,我们都可以不追究。”多家电视台、电台、各大新闻网站也在不断地滚动播出,并派出多路记者追踪采访。 公安部门

2013年3月4日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召开发布会,长春市警方在了解此事后,交警、巡警、特警在内的共计3500余名警力全城搜寻失窃的汽车。

2013年3月4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吉林省公安厅向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警方发出协查通报后,立即向公安部报告,公安部明确支持,必要时将动员其他省份协助工作,力争第一时间找到“304”案件随车丢失婴儿。

2013年3月4日18时许,吉林副省长、公安厅厅长黄关春主持召开会议,决定成立“304”案件专案指挥部,组织长春城区及县市近万名警力,连夜上岗,以找孩子为第一目标,全面开展大范围清查搜查。

社会力量

事发后,长春很多出租车和私家车了解这件事后便立即开始参与寻找,有数百辆出租车放弃了运营,很多私家车主也放弃了工作,自发地在全城开始搜寻被盗车辆和襁褓婴儿。

为了震慑犯罪嫌疑人,几乎所有加入到搜寻行动中的车辆,都开启了双闪应急灯。长春市一些媒体和网友呼吁,希望其他银灰色RAV4车尽量不要出行,以免给寻找男婴的爱心队伍和警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些私家车主带上了处于哺乳期的妻子,随时准备给这名男婴喂奶。

对于长春盗车案和长春砸车盗窃案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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