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一?刘景范?

厉瑞 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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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民族文化博览课是什么课?干什么的,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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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一(公选课-民法)我也这次选那个课了,昨天我问了下我藏族老乡同学,是06级法学院的,他说刘景一课好过,是那种平时不太严格管学生,期末给复习资料,而且不喜欢挂科的那种老师,我感觉这个课程值得选的,晚上的课程,平时自己晚上想去自习就再课堂边听重要的,边也可以上上其他科目自习啊,不用怕晚上找不到自习的位置(哈···),关于期末,到时候背背就可以了,或者平时老师讲的时候,课上背点老师讲的重要的,期末应该60以上没问题啊,还3分呢?我选了这个科目,文科类,我听同学说人类性生殖健康那个很好过,平时不点名,期末是交论文,还有那心里健康我上学期选的,老师记得是姓张,是个女的,20来岁的,比较可爱的,平时不怎么点名,期末开卷,她发的资料上都有原题,具体你问问别人她叫什么,还有个另外心里健康老师那个老师听说不好上,还有投资经济也好过,平时也不怎么点名,期末发个资料,然后开卷,80%以上的题都在上面,老师是个40来岁的男的,还有体育欣赏最好过,平时上课轻松,也不几次点名,期末是论文,我建议你问问学长哪些课好上,哪些不好上,我本来想打开我们信息门户,想帮你看看以前我上过这些老师的名字,但是好像上的人太多了,信息门户网页死也打不开,不好意思啊,祝同学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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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刘禹锡的好友和他的所处年代时代背景?

好友:柳宗元

唐元和十年秋,连州海阳湖畔。湖岸垂柳依依,湖中荷中田田,亭台楼榭隐于其中。这海阳十亭要数吏隐亭最为状观。这时从吏隐亭传来袅袅的古琴之声。琴声时而清丽高亢,时而哀怨低沉。抚琴者矛盾复杂的心情,正寓于琴声向广袤的宇宙倾诉。抚琴的是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仕途的险恶艰辛过早地在他的脸上刻下深深的皱痕。他,就是新来的连州刺史刘禹锡。永贞元年刘禹锡被贬为连州刺史,行至途中,保守派还不解恨,又被改贬至更为偏僻的朗州为司马。五陵江边他一住就是十年。

永和十年,刘禹锡奉诏回京,本想可以再展自己满腹治国的抱负,谁想这时的朝廷内宦外戚阿谀奉承之风演之愈烈。看到这些嘴脸,刘禹锡直想作呕,借了玄都观赏桃花之机作诗一首以泄胸中之气,诗中“玄都观里桃千树,尽是刘郎去后栽“尤为刺中宦戚们的痛处。于是又遭贬到更为险恶的播州。好在有好友柳宗元的极力帮助,甚至宁愿以自己的柳州与刘禹锡对调,还亏了丞相裴休等人的美言,刘禹锡才得以该刺连州。连州如画山水,古朴的民风使刘禹锡的心情稍稍得到安慰。这海阳湖和吏隐亭就成了他排解去国怀乡之情的去处。

年过四十的刘禹锡自知胸中抱负难展,既到连州不知何日才能返回京都。自己为官一方总该造福于民。他在一件件地梳理着要办理事情的三头绪,这吏隐亭中又是他操琴理绪的好去处。

“父亲、父亲——”两个少年飞奔而来,刘禹锡这次是带上了年幼的儿子与年迈多病的母亲。听到两个儿子的呼唤声,刘禹锡停下操琴,却看到惊慌而来的儿子身后还跟着许多秀才,他连忙起身迎接,“诸位秀才今日怎有雅兴来海阳湖一游?”刚才还呼呼喳喳的众秀才,这时见了刺史反而噤若寒蝉了。

“扰了刺史大人的清雅,得罪,但不知大人说话可曾言而有信?”说话的青年叫刘景,祖籍江苏鹏城,是本州盐商刘升的儿子。他无心经商,只痴诗书,是这班秀才的首领。刘禹锡刚来连州之时也是刘景,带着一班秀才们就建书院兴教育一事闹了一通衙门。刘禹锡曾许诺“衙门不建、府第不兴,也一定要先把书院建好。

“刘家世侄”,刘禹锡因见刘景也姓刘便这样称呼他,“我何时言而无信?”“你看——”刘景指着远处的一幢新建筑说:“我们书院不见踪影而刘大人的刺史府第好辉煌呀!”

刘禹锡一看刘景所指,心中明白了大半,兴建那幢建筑时州中钱粮困难,不少富商愿为刺史大人府第筹资,刘禹锡并没有拒绝,于是那座新的建筑就这样建起来了。想不到这些事传到这班秀才们的耳朵,才有了今天的“兴师问罪”。

“诸位秀才,请随我来”。刘禹锡在前列引路,一班秀才们紧跟随其后,穿过海阳湖来到那幢新屋面前。只见雕梁画栋,好一座庭院深深的大府第!门楣上还有一块大匾,匾上罩着红绸,看来是等着剪彩如宅了。刘禹锡却坦然笑道:“有劳世侄代为揭匾。”众人推刘景去揭,刘景推脱刘禹锡的手:“蒙着还知廉耻,揭了布我怕不敢姓刘!”“哈哈哈”,刘禹锡笑道,“看来这块布只有让我亲自揭了,说着上前来揭开红绸,众秀才一看都愣住了。只见匾上黑漆金字——“连州书院”几个大字赫然闪光。“怎么样,我这字不会玷污了刘字吧?”刘禹锡笑着说。“刺史大人,你——”刘景一把拉住刘禹锡的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

“明日诸位就可搬来书院,我会时时来看看,希望诸位不要偷懒,学有所成,将来为国家出力!”刘禹锡感叹地说,“我辈已是过来人,还寄希望于后生呀!”

由于刘禹锡的兴学,连州一时文风大兴,几年后刘景高中进士。以后连州秀士京考高中多人,皆有赖于刘禹锡的兴学之力。

柳宗元

柳宗元,字子厚,唐代河东(今山西省永济市)人,代宗大历八年(773年)出生于京城长安,宪宗元和十四年(819年)客死于柳州。一代著名文学家、思想家,享年不到50岁。因为他是河东人,终于柳州刺史任上,所以人称柳河东或柳柳州。

柳家与薛、裴两家被并称为“河东三著姓”。柳宗元的八世祖到六世祖,皆为朝廷大吏,五世祖曾任四州刺史。入唐后,柳家与李氏皇族关系密切,只高宗一朝,柳家同时居官尚书省的就达22人之多。但到了永徽年间,柳家屡受武则天的打击迫害。到柳宗元出生时,其家族已衰落,从皇亲国戚的特权地位跌入一般官僚地主阶层之中。柳宗元曾祖、祖父也只做到县令一类小官。其父柳镇,官秩一直很低。柳宗元非常感慨地说,柳氏到他这一代,已经“五、六从以来,无为朝士者”。安史之乱,使柳家又受到一次巨大冲击。战乱中,柳镇送母亲入王屋山避难,自己携着一家汇入逃亡人流,逃到吴地。在南方,一度生计艰难,有时竟薪米无着。柳宗元的母亲为了供养子女,常常自己挨饿。柳宗元正出生于“安史之乱”后,他的幼年便是在穷困艰难中度过的。柳宗元九岁时,又一次大规模的割据战争——建中之乱爆发,使柳宗元一家再一次饱尝战乱之苦。柳宗元成长于动乱年代,他从少年时代起就对人民遭受的苦难有一定的了解,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认识,这对他以后的文学成就和思想建树不无影响。

贞元九年(793年)春,20岁的柳宗元考中进土,同时中进土的还有他的好友刘禹锡。贞元十二年(796年)柳宗元任秘书省校书郎,算是步入官场,这一年,与杨凭之女在长安结婚,两年后,中博学宏词科,调为集贤殿书院正字,得以博览群书,开阔眼界,同时也开始接触朝臣官僚,了解官场情况,并关心、参与政治。到集贤殿书院的第一年,他便写了《国子司业阳城遗爱碑》,颂扬了在朝政大事上勇于坚持己见的谏议大夫阳城,第二年写了《辩侵伐论》,表明坚持统一、反对分裂的强烈愿望。

贞元十七年(801年),柳宗元调为蓝田尉,两年后又调回长安任监察御史里行,时年31岁,与韩愈同官,官阶虽低,但职权并不下于御史,从此与官场上层人物交游更广泛,对政治的黑暗腐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逐渐萌发了要求改革的愿望,成为王叔文革新派的重要人物。

王叔文、王(亻丕)的永贞革新,虽只有半年时间便宣告失败,但却是一次震动全国的进步运动,所实行的措施,打击了当时专横跋扈的宦官和藩镇割据势力,利国利民,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柳宗元与好友刘禹锡是这场革新的核心人物,被称为“二王刘柳”。年轻的柳宗元在政治舞台上同宦官、豪族、旧官僚进行了尖锐的斗争。他的革新精神与斗争精神是非常可贵的。

由于顺宗下台、宪宗上台,革新失败,“二王刘柳”和其他革新派人土都随即被贬。宪宗八月即位,柳宗元九月便被贬为邵州(今湖南邵阳市)刺史,行未半路,又被加贬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马。这次同时被贬为司马的,还有七人,所以史称这一事件为“二王八司马事件”。

永州地处湖南和广东交界的地方,当时甚为荒僻,是个人烟稀少令人可怕的地方。和柳宗元同去永州的,有他67岁的老母、堂弟柳宗直、表弟卢遵。他们到永州后,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后来在一位僧人的帮助下,在龙兴寺寄宿。由于生活艰苦,到永州未及半载,他的老母卢氏便离开了人世。

柳宗元被贬后,政敌们仍不肯放过他。造谣诽谤,人身攻击,把他丑化成“怪民”,而且好几年后,也还骂声不绝。由此可见保守派恨他的程度。在永州,残酷的政治迫害,艰苦的生活环境,使柳宗元悲愤、忧郁、痛苦,加之几次无情的火灾,严重损害了他的健康,竟至到了“行则膝颤、坐则髀痹”的程度。贬谪生涯所经受的种种迫害和磨难,并未能动摇柳宗元的政治理想。他在信中明确表示:“虽万受摈弃,不更乎其内。”

永州之贬,一贬就是10年,这是柳宗元人生一大转折。在京城时,他直接从事革新活动,到永州后,他的斗争则转到了思想文化领域。永州十年,是他继续坚持斗争的十年,广泛研究古往今来关于哲学、政治、历史、文学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撰文著书,《封建论》、《非〈国语〉》、《天对》、《六逆论》等著名作品,大多是在永州完成的。

元和十年(815年)正月,柳宗元与刘禹锡等被召回京。但并未被重用,由于武元衡等人的仇视,他们二月到长安,三月便宣布改贬。柳宗元改贬为柳州(今广西柳州市)刺史,刘禹锡为播州刺史。虽然由司马升为刺史,但所贬之地比原来更僻远更艰苦。柳宗元想到播州比柳州还要艰苦,刘禹锡还有80多岁的老母随身奉养,便几次上书给朝廷,要求与刘禹锡互换。后来因有人帮忙,刘禹锡改贬连州,柳宗元才动身向柳州。

柳州距京城长安,比永州距京城更远,更为落后荒凉,居民多为少数民族,生活极端贫困,风俗习惯更与中原大不相同。柳宗元初来这里,语言不通,一切都不适,但他还是决心利用刺史的有限权力,在这个局部地区继续实行改革,为当地民众做些好事。

柳宗元在柳州,决心废除“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的残酷风习,制订了一套释放奴婢的办法,规定那些已经沦为效婢的人,都可以按时间算工钱,抵完债即恢复人身自由,回家和亲人团聚。此举受到广大贫苦人民的欢迎,后来被推行到柳州以外的州县。针对当地百姓迷信落后习俗,柳宗元严令禁止江湖巫医骗钱害人;举办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兴办学堂,推广医学,并使从不敢动土打井的柳州,接连打了好几眼井,解决饮水问题。柳州荒地很多,柳宗元组织闲散劳力去开垦,仅大云寺一处开垦的荒地、就种竹三万竿,种菜百畦。他又重视植树造林,并多欢亲自参加了植树活动。

柳州四年,柳宗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了一番兴利除弊的改革,遗惠一方,实际是王叔文改革在局部地区的施行。

长期的贬谪生涯,生活上的困顿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柳宗元健康状况越来越坏,确是未老先衰。他的好友吴武陵多次奔走于执政大臣裴度门下,设法营救他离柳州还京。裴度与柳宗元同系河东人,元和十四年宪宗因受尊号实行大赦,经裴度说情,宪宗才同意召回柳宗元。然而为时已晚,诏书未到柳州,柳宗元便怀着一腔悲愤离开了人间,当时年仅47岁。临死前,柳宗元写信给好友刘禹锡,并将自己的遗稿留交给他。后来刘禹锡编成《柳宗元集》。

虽然活了不到50岁,但柳宗元却在文学上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在诗歌、辞赋、散文、游记、寓言、小说、杂文以及文学理论诸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柳宗元的诗,共集中140余首,在大家辈出、百花争艳的唐代诗坛上,是存诗较少的一个,但却多有传世之作。他在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和思想感受的基础上,借鉴前人的艺术经验,发挥自己的创作才华,创造出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成为代表当时一个流派的杰出诗才。苏轼评价说:“所贵乎枯谈者,谓其外枯而中膏,似淡而实美,渊明、子厚之流是也。”把柳宗元和陶渊明并列。现存柳宗元诗,绝大部分是贬官永州以后作品,题材广泛,体裁多样。他的叙事诗文笔质朴,描写生动,寓言诗形象鲜明,寓意深刻,抒情诗更善于用清新峻爽的文笔,委婉深曲地抒写自己的心情。不论何种体裁,都写得精工密致,韵味深长,在简淡的格调中表现极其沉厚的感情,呈现一种独特的面貌。因他是一位关心现实、同情人民的诗人,所以无论写什么题材,都能写出具有社会意义和艺术价值的诗篇。

宋人严羽说:“唐人惟子厚深得骚学。”此论相当中肯。柳宗元的辞赋继承和发扬了屈原辞赋的传统。他的辞赋,不仅利用了传统的形式,而且继承了屈原的精神。这或者是因为两人虽隔千载,但无论是思想、遭遇,还是志向、品格,都有相通之处。《旧唐书》本传云柳宗元“既罹窜逐,涉履蛮瘴,崎岖堙(户乙)。蕴骚人之郁悼,写情叙事,动必以文,为骚文数十篇,览之者为之凄恻。”与屈原之作辞赋,何其相似。柳宗元的“九赋”和“十骚”,确为唐代赋体文学作品中的佳作,无论侧重于陈情,还是侧重于咏物,都感情真挚,内容充实。

柳宗元的散文,与韩愈齐名,韩柳二人与宋代的欧阳修、苏轼等并称为“唐家八大家”,堪称我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散文家。唐中叶,柳宗元和韩愈在文坛上发起和领导了一场古文运动。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思想理论和文学主张。在文章内容上,针对骈文不重内容、空洞无物的弊病,提出“文道合一”、“以文明道”。要求文章反映现实,“不平则鸣”,富于革除时弊的批判精神。文章形式上,提出要革新文体,突破骈文束缚,句式长短不拘,并要求革新语言“务去陈言”、“辞必己出”。此外,还指出先“立行”再“立言”。这是一种进步的文学主张。韩柳二人在创作实践中身体力行,创作了许多内容丰富、技巧纯熟、语言精练生动的优秀散文。韩柳的古文运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游记、寓言等方面,柳宗元同样为后世留下了极其优秀的作品。“永州八记”已成为我国古代山水游记名作。这些优美的山水游记,生动表达了人对自然美的感受,丰富了古典散文反映生活的新领域,从而确立了山水记作为独立的文学体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因其艺术上的成就,被人们千古传诵、推崇备至。除寓言诗外,柳宗元还写了不少寓言故事,《黔之驴》、《永某氏之鼠》等,也已成古代寓言名篇。“黔驴技穷”,已成成语,几乎尽人皆知。有的寓言篇幅虽短,但也同他的山水记一样,被千古传诵。

文学成就而外,柳宗元又是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一个积极投身于政治革新的人,必然是一个思想家。柳宗元的哲学论著有《非国语》、《贞符》、《时令论》、《断刑论》、《天说》、《天对》等。在这些论著中,柳宗元对汉代大儒董仲舒鼓吹的“夏商周三代受命之符”的符命说持否定态度,把董仲舒这样的大人物斥为“淫巫瞽史”,指责他“诳乱后代”。他反对天符、天命、天道诸说,批判神学,强调人事,用“人”来代替“砷”,这在一千多年前神学迷信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中,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柳宗元还把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用朴素唯物主义观点解说“天人之际”即天和人的关系,对唯心主义天命论进行批判。他的哲学思想,是同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科学所达到的水平相适应的。他把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中唐时代杰出的思想家。

柳宗元所写的一些关于社会政治的论著,是他的政治思想的具体反映,是他参与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封建论》是柳宗元最著名的政治论文。针对分封制和郡县制两种制度之争,柳宗元认为整个社会历史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有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分封制暴露出种种严重弊端,而新的郡县制能克服分封制弊端,有优越性和进步性,因而极力支持郡县制。对秦始皇的评价,也反映出柳宗元政治思想的进步性。《六逆论》、《晋问》等政论文,主张任人唯贤,反对世袭特权,甚至认为天子在用人问题上有了错误,也应改正。他重视农战的思想也比较突出,重视劝农耕,修水利,以利民、安民。柳宗元推崇儒学,但不主宗一家。他的不少言论,往往从折衷调和的立场,来对儒、法、释、道等各家学说作调和的解说,这是他思想异于其他思想家之处。

作为我国历史上杰出的思想家、文学家,柳宗元将永远受到世人的尊敬。

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环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作为判决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基础——归责原则,引起了专家和学者的关注,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规则原则与国外的环境侵权民事规则原则的对比,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规则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这是与我国的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密不可分的。但是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资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例如环境污染、资源严重破坏等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由于主体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证据容易灭失等原因,使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环境侵权一般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和缓慢性等特征。因此在解决此类案件时,适用的规则原则亦有特殊要求。

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体现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之通说

现代大部分国家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予以适用,但由于不同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做法不同,因此,反映在侵权行为的适用上也不尽相同。

法国是以“近邻妨害”这一概念来概括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损害的。法国判例认为,土地的利用者,为了追求正当利益而使用自己的土地,并且在使用时竭力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基本上没有任何过错,也会引起对相邻者的损害。当这种损害超过了向邻者通常应当忍受的义务时,就应当认定土地利用者的法律责任,以谋求对被害人的保护。

日本以“公害”这一概念来表述环境污染损害,而其学说上关于公害救济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确定,则主要是通过类推适用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条工作无所有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演绎而成的。

德国是以“干扰侵害”的概念来概括环境污染造成对他人的干扰性、妨害性危害的。其《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瓦斯、蒸汽、臭气、煤烟、音响、振动等的侵入,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相类似的侵入,如果该种干扰并不妨害其对土地的利用,或其妨害仅系不重大者,则不得予以禁止;如系重大的干扰,且系他土地利用人以当地通行做法利用土地而引起的,而且该干扰是他土地的利用人(即加害人)依其经营上课期待的措施所能加以防止的,土地所有人应予以容忍;如果该干扰所造成的妨害超过预期程度,土地所有人可请求他土地利用人以金钱做相当的补偿。”这一规定用以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责任的,这种责任是一种不以土地所有人的过错为前提的无过错责任。[1]笔者认为德国在环境侵权中,用法律方式明确给予了环境侵权加害人以一定的侵害限度,打破了无过错归责原则传统的三个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受害者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动行为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加害人的行为超过一定程度,仍要进行赔偿。笔者认为,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免责事由,值得我国在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予以借鉴。而且德国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分类较细。如《德国水法》二十二条分两款规定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责任和设备责任,两种责任均属危险责任。1991年实施的《环境责任法》规定了危险责任的过程要件,该法第一条规定,如果某些设备引起对环境的影响,而导致某人的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财产被毁损,那么,该设备的所有人负有赔偿受害人因此所致损害的义务。该条不仅规定了环境损害、财产损害均囊括其内,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周全的保护。[2]

英美普通法系各国沿袭传统的“妨害行为”的概念来表述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由于英美法系是秉承英国早期的瑞兰诉弗莱彻案确定的法则,所以法院在环境污染中对污染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之完善

在环境侵权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不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推动并促进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污治污,履行环保义务,强化环境观念并逐步改善人类环境,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原则仍需完善。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能源、新材料产品不断诞生,在新能源、新材料研发和使用过程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在对新能源新材料发明和使用造成的侵权行为应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者,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生态破坏有同环境污染相同的特点,如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特点。所以在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比较合理。如德国《水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连续第无限制相地使用税可能对公共供水造成严重损害,可对执照加以限制或予以吊销。在此情况下,可以判处赔偿。

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关系,如果不能运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将严重下降,以致导致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作为解决环境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从有关规定中推定出来,容易产生争议和理解上的歧义,所以笔者认为,应在有关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法律中明确规则原则,作为法官判决环境侵权民事案件法律准则。

3、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环境污染使用的是相对无过错规则原则,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在法定情况出现时可获免责。为避免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积极效果因允许过多的抗辩而受到削弱,免责条件应尽显于不可抗力,原告自己造成或同意的损害、第三者介入(如根据公共局下达的强制性命令而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形)。[3]

4、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多元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没有区分该污染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故意还是过失,就是说,只要造成污染除法律规定免责外均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种规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日本的“忍受限度论”进行参考和借鉴,并且我国已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限度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否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加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泉生著 《环境法原则》 法律出版社 第218—219页 1997

[2]刘景一 乔世明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

[3]周湘华 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之完善 《当代法学》 2003年 第3期

[4]包晴 民事责任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运用于发展 《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校》 1999年11月第3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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