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知识?税法的基本概念?

章羽 18 0

税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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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用的税法知识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参加企业举办的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的奖金。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从企业取得一定所得,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企业交纳承包费或承租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则其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业承包、承租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代扣代数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个人不得拒绝。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个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企业补缴,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应补缴的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等个人资料。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手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企业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企业不得拒绝。企业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收。

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免征税。

4.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 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所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具体地,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从所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的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刚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不同,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工业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5-1:

表15-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6 375元至31 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1 375元至45 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5 375元至58 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58 375元至70 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70 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宏远工厂发放4月份工资,职工张某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

=1600元

应纳税额=500×5%+(1600-500)×10%

=135元

或者:

应纳税额=1600×10%-25

=135元

[承例1]外籍专家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人员等,除了扣除800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

=2200元

应纳税额=2200×15%-125

=205元

企业当月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宏远工厂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56 000元,根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9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256 000

贷: 现金 252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 900

在具体计算应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考虑:

(一)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的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说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工厂发放年终奖金,职工李某应发年终奖12 000元。李某月工资收入1800元左右。

按照规定,对于李某取得的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上述年终奖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12 000元

应纳税额=12 000×20%-375

=2 025元

则该公司应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2 025元。

(二)企业为职工(包括其他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有些企业,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为职工负担全部或者部分个人所得税,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税款的所得。比如某企业聘用某人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5 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企业为职工负担全部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是不含税的净所得。在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在上述两个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见表13-1)对应的税率,而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的税率则是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下面通过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例3]某工业公司聘用王某担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8 000元。2月2日企业按规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资8 000元。

由于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为税后净所得,所以应当将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8 000-800-375)÷(1-20%)

=8531.25元

在上式中,不含税收入额为8 000元,查表15-1,其对应的级距为“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则其相应的税率为20%。

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531.25×20%-375

=1331.2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企业应付工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331.25

贷: 现金 8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331.25

2.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

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另一是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所谓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每月为职工负担固定金额的税款;而企业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所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职工工资应纳税款的一定比例。

企业为职工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企业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某工厂从国外进口设备一套。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特聘请美国工程师乔治来企业帮助设备的售后服务。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 000元,并负担其工资50%的税款。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9 000-800-3200-375×50%)÷(1-20%×50%)

=5347.22元

应纳税额=5347.22×15%

=802.08元

应代扣税款=802.08×50%

=401.0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9401.04

贷: 现金 8598.96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802.08

(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减去800元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l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例6]某工厂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 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 000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 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 200×10%-25

=95元

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厂长个人所得税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厂长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 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 000×12+48 000)÷12-800

=5 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 200×20%-375

=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

=7 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12

=6 840元

则公司在向工厂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 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对于职工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因而在领取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而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7]某工厂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工厂一次支付退职费54 000元。赵某在退职前月工资为2 000元,则事务所在支付退职费时应当代扣税款为:

由于54 000÷2 000=27(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54 000÷6

=9 000元

月应纳税额=9 000×20%-375

=1 4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 425×6

=8 550元

则工厂在支付退职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 5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起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7]张某在某工厂工作己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费32 000远。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 000÷8-800

=32 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15%-125

=355元

应纳税额=355×8

=2840元

则工厂在支付经济补偿费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 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业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的,并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应按全月工资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td

税法基础知识 该书的内容简介是什么

1、《税法基础知识》是2008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陶其高。

2、该书是为适应高中等会计职业教育的需要,满足广大在职会计人员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学习掌握财会专业相关知识的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法基础知识》。

3、本教材的编写,力求体现以下特点:内容新颖。本系列教材阐述的内容与新法规保持一致,从专业术语的表达到具体方法的应用都体现了新法规的要求。

4、实用性、针对性强。本教材对理论性问题不作深入探讨,不介绍高深学术观点,主要从企业的角度介绍税务业务的处理。力求直观清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适合多层次财会从业人员的学习需要。

税法入门知识

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税法入门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税法基础知识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1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7个。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主要有11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本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管理。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 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 保险 、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 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0;

* 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 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 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 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使用于外商企业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税法基础知识

(一)、税收定义: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又称税收形式特征。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强制性 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而不受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限制。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具有自身物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

无偿性 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列宁曾指出:“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新版《列宁全集》第41卷,140页)。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针对具体纳税人的。

固定性 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称税收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是税收区别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都是以这种固定性为前提的。

税收的形式特征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社会制度下的财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就是税收。

经济理论界对税收特征还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税收的强制性不是由政治权力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或国家的社会职能决定的。有人认为,税收既然是用来满足全体纳税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应有整体的“报偿性”,而不应是无偿的。

(二)、税收分类: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 其它 税种的区别。具体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3个,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已取消)三类: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三)、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税制及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收税。在税种划分上,根据税制改革后税种结构的变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别设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1994年,地方税收入(不含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央税即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下列税种: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s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国地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 教育 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5、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

1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7、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1、印花税;

12、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几个主要税种简介

(一)、税制要素

首先了解一下税收制度的要素都有哪些。

1、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

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人,是税负归宿,即在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剩余产品的农民;在商品经济中则包括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以及消费者。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了税,有时可以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因此,国家在按照负担能力和有关政策制定税率时,不仅要着眼于一定课税客体的纳税人,而且要更加注意着眼于负税人。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

A、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B、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C、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 方法 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商品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7、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 措施 。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理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的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二)、增值税

1、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例: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所称的承租人、承包人是指:①有独立的经营权;②在财务上独立核算;③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承包人。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承包或生产经营指标承包时,承包人从事应纳增值税行为的增值税仍由出包企业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课税对象)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3、、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征收率6%适用于:(1)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1994年5月1日起)。(3)增值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率4%适用于: (1)小规模商业纳税人;(2)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注意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

4、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6、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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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22年CPA教材大纲解读)

2022年注会 CPA 税法知识整理。

【一、考试目标】

一、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

二、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

三、不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计算;

四、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判断、应纳税额计算及纳税管理事宜的有关规定;

五、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六、企业或个人申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准确填列;

七、企业或个人涉税风险的判断,税收政策变动对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税收筹划建议;

八、一般的国际交易相关税务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九、纳税人税收遵从、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企业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征税管理等与税法执行相关法规及判断;

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包括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为政府和纳税人服务的职业道德。

【二、考试内容】

一、税法总论(1级,理解)

(一)税法概念

(二)税法原则

(四)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五)税收执法

(六)税务权利与义务

(七)国际税收关系

二、增值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三)税率与征收率

(四)一般计税方法

(五)简易计税方法

(六)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七)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八) 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重点)

(九)税收优惠

(十)征收管理

(十一)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三、消费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二)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六)税收优惠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

(八)征收管理

五、个人所得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五)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规定(重点)

(六)征收管理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2级,基本应用)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二)烟叶税法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二)进出口税则

(三)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

(四)关税减免

(五)征收管理

(六)船舶吨税

八、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资源税法(重点)

(二)环境保护税法(重点)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二)耕地占用税法

十、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3级,综合运用)

(一)房产税法

(二)契税法

(三)土地增值税法(重点)

十一、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2级,基本应用)

(一)车辆购置税法

(二)车船税法

(三)印花税法

十二、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级,基本应用)

(一)国际税收协定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三)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四)国际反避税(重点)

(五)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六)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十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2级,基本应用)

(一)概述

(二)税务管理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六)纳税担保和抵押

(七)纳税信用管理

(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九)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十四、税务行政法制

(2级,基本应用)

(一)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诉讼

关于税法基本知识和税法的基本概念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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